建筑安装业跨省或者省内异地施工是一个很普遍的情况,营改增后加上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章出台,个人所得税也提上一个很重要的位置。那么建筑安装也跨省或者省内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应怎么处理?社保、账务怎么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由此可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局
二、征收方式选择
一般而言,征收方式主要是两种:全员全额申报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怎么选择?一般情况下建议选择全员全额申报。核定征收是根据计量金额,也就是项目开具发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会根据开票金额按照1.5-2%(各地比例不一样)进行附征。这样,你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远远高于全员全额申报金额。当然如果被税务局认定有以下情形: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那么不好意思,估计只能按照核定征收了!
三、农民工个人所得税